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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咨询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签证处
申请商务签证须知 2005年9月版

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它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半年中最长逗留期为90天。

1.有关使馆和总领馆
受理签证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国(不一定是第一个入境的申根国家)的使领馆。德国驻外签证机构情况见第五条。

2.申请签证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须本人按预约时间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申请申根签证须先预约,而且只能通过电话(010)65321925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15至11:45及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15至16:30及星期五下午12:30至13:45预约。

3.所需材料:
1)2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1,空白表格复印件和网上下载表格有效),三张相同的白色背景的近期证件照片,申请表上各贴一张,另外一张申请签证时递交。
2)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及一张身份页复印件。
3)中国工作单位用英文或德文出具的介绍信(信上须注明公司地址、电话和传真号、商务旅行者的职务及此次旅行目的,公司领导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以及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4)德国业务伙伴邀请信的原件和复印件,信中须注明下列内容:
a) 预计逗留时间期限
b) 逗留目的及时间安排和旅行计划。
5)这次旅行的经费承当者证明(在德方邀请信或单位介绍信中注明)
6)出具在申根国家逗留期间保险额为三万欧元的境外医疗保险证明,须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签证有效期将按照所购保险日期而定
7)对于中国籍的申请人:
a)户口本原件及所有页和加页的复印件
b) 由雇主用英文或德文出具的详细家庭住址证明(以目前居住地址为准)
8)对于其他国籍的申请人:在中国的居留许可证(包括所有页和加页的复印件)
9)若需以挂号开工将护照寄回,请提供一个贴好10元人民币邮票的信封
附加材料、要求和信息:
个别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4. 签证费
签证费为35欧元,以人民币支付。
注:未成年人须提供监护人出具同意出国的声明书。(16岁以下)

签证咨询服务、翻译填表服务、审核整理材料、
快速预约面试时间、办理境外医疗保险等,请电话咨询.
 (以上服务内容只限短期90天内签证)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签证处
                申请探亲访友签证须知 2005年9月版

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它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和西班牙。半年中最长逗留期为90天。

1. 有关使馆和总领馆 
受理签证申请的是主要旅行目的国(不一定是第一个入境的申根国家)的使领馆。德国驻外签证机构情况见第五条。

2. 申请签证
持因私普通护照者须本人按预约时间亲自到签证处申请签证。16岁以下的申请者可以书面形式全权委托信任的人递交申请。申请申根签证须先预约,而且只能通过电话(010)65321925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15至11:45及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15至16:30及星期五下午12:30至13:45预约。

3.所需材料
1)2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1,空白表格复印件和网上下载表格有效),三张相同的白色背景的近期证件照片,申请表上各贴一张,另外一张申请签证时递交。
2)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及一张身份页复印件。
3)这次旅行的经费来源证明。须根据外国人管理法第84条由一位居住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人出具承诺生活费用的经济担保书,已印制好的经济来源证明的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出具在申根国家逗留期间保险额为三万欧元的境外医疗保险证明,须提供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签证有效期将按照所购保险日期而定。
5)对于中国籍的申请人:
a)户口本原件及所有页和加页的复印件
b)由雇主用英文或德文出具的详细家庭居住地址证明(以目前居住地址为准)
6)对于其他国籍的申请人:在中国的居留许可证(包括所有页和加页的复印件)
7)工作单位用英文或德文出具的有关申请人职务和准假的证明信,信中须注明单位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以及签字人的姓名、职务并加盖单位公章
8)若需以挂号形式将护照寄回,请提供一个贴好10元人民币邮票的信封。

附加材料、要求和信息
1)对于无父母陪伴的未成年人:出生证明原件或公证书(须注明父母姓名)及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赴德声明(此声明可由父母或监护人亲自到本使馆签署,也可提交由公证机关出具的声明公证书)
对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父母离婚证及监护权归属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个别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4. 签证费
签证费为35欧元,以人民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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